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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市首例!湖州一女子凭微信聊天记录打赢官司

2020年全市首例!湖州一女子凭微信聊天记录打赢官司

时间:2020年05月20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拿到判决书后,张某激动地对法官说:“感谢法官,为我伸张正义,多亏了最新的证据规定,让我顺利要回了钱。”
  
  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正式施行,规定手机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近日,安吉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最终成功要回了小姐妹借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是全市首例适用新证据规定判决的案件。
  
  “小姐妹”借钱,有借无回2018年5月,与张某交情甚好的郭某在微信上联系她,表示欲向张某借贷10万元用于转贷,贷款归还后次日便可再贷出,会立即用以归还张某这10万元借款。张某与郭某是多年的小姐妹,于是一周后凑齐了十万元分几笔微信转账给郭某。
  
  然而,张某并没有等到郭某的按期还款,直至今年3月,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张某一纸诉状将郭某与其丈夫王某起诉至安吉法院。
  
  不能确定借条系被告所签,能赢吗?
  
  张某起诉时,仅提供了一份借条复印件作为证据。
  
  开庭当日,郭某与王某并未到庭参加诉讼,张某在法庭上表示:自己确实未曾亲眼见到郭某和王某出具借条,无从确定借条上落款处的签名是郭、王二人亲笔书写。
  
  电子证据“力挽狂澜”
  
  所幸的是,张某因家人提醒在转账时要求郭某与其丈夫王某出具借条并拍照发送给她。承办法官得知后,告知张某:电子数据可正式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与郭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进行举证。
  
  次日,张某便向法庭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原始载体手机,并从移动运营商处查得郭某微信注册的关联手机号是她自己实名认证的。
  
  承办法官通过手机号搜索对方微信账号对其主体身份进行确认,仔细查看了微信聊天记录并根据聊天记录与现有证据的逻辑关系,根据新证据规定的相关规定,认为即使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上签名并非二被告书写,但双方的借贷合意存在与否、借贷关系成立与否、借款金额与期限等均可予以认定,故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
  
  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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